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的连坐制度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2月2日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该司法解释在2010年2月4日正式生效。现摘录其中的五六七条:
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、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,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、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……
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通讯传输通道、代收费等服务,并收取服务费
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,以牟利为目的,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,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
以上基本属于古代的连坐制度,连坐是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,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。
互联网本身就是一张网,互相之间关联性很强,天朝真的那么痛恨色情?醉翁之意不在酒,有了这么一个司法解释,它们可以很轻松很理直气壮的关掉任何一家托管在国内的网站。
这里有一个很不清晰的前提:明知。事实上有的人是真的明知,有的人是真的不知。比如很多网站需要买流量,这些流量从哪来?真的不知,流量只有真实与不真实之分。但如果是从黄站弹来的,就相当于间接购买其广告,毫不知情莫名其妙就能触法。
再比如一家接入商可能为几万网站提供接入服务,如果挨个检查黄站则要投入很大的人力,况且,很多网站经营不佳主题经常换,今天不是黄网,明天可能就是。对于接入商来说,是真的不知情。但是在法庭上法官信吗?网站放你那里你都不知道这是个黄站,这怎么可能?就算不触法也得停业整顿,因为监管不力。
外行领导内行,两高制造了一个根本无法生效却已在今天生效的司法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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